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1〕45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5********,小学文化,民途出行网约车司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乡**村**号**组,现住昭阳区**路**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8日18时30分,被告人龙某某驾驶号牌为云C*****的小型普通客车沿G356一级路由鲁甸县往昭阳城区方向行驶。行至G356一级路51公里**米处时,遇公安民警路检路查,民警查验中发现该车核载7人,实载14人,超过核载乘员1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理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现场查处照片、被告人龙某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洪兵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7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碟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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