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98********,侗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3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4时许,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被告人龙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当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洞庭路高铁桥底时,与行人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轻微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告人龙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6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娜
检察官助理:唐兴宇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787617****。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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