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屏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5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四川屏山县人,住屏山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屏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5日上午,被告人龙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镇**村**组出发,当日12时20分许行驶至屏山县龙华镇派出所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依法抽血送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24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龙某某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冬梅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住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页材料一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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