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6241984********,侗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穗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01时31分许,被告人龙某某醉酒(经鉴定,龙某某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79.45mg/100ml)后驾驶粤SV****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广东省东莞市石大路寮步镇香市路路口路段时,被寮步大队执勤民警查获。龙某某对危险驾驶行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到案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等书证,现场执法视频,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游命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我院取保候审(人保)。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
5、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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