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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732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81982********,苗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住**镇**村**组。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1日5时许,被告人龙某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粤SM****)从本市**镇**社区行驶至**社区,后再次驾车从**社区去到**医院路段时,被群众举报,民警接报到场将龙某某抓获。经检验,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执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十天,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敏仪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2030****;保证人黄某某,联系电话1581836****。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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