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129 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l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1199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出生地四川省岳池县,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镇**路**巷**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0月19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龙某某酒后驾驶粤A9K****号牌小轿车行驶至本市黄埔区开创大道进水西路166米处时,与吴某某驾驶(逆向行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吴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又碰撞到梁某某临时停靠在路边的粤QS****号牌小轿车,造成吴某某受伤和三车受损的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龙某某驾车送吴某某去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岭南医院救治,吴某某的家属闻讯赶至医院并报警。后警察赶至医院,将被告人龙某某送至医院抽血化验,并传唤回公安机关调查。经鉴定,被告人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62.7mg/100ml,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黄埔大队认定,被告人龙某某、吴某某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梁某某无责任。后被告人龙某某分别赔偿吴某某、梁某某人民币100000元、1205元,取得两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查询信息表和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梁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海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本市黄埔区**路**号**院**栋**房,联系电话1808027****(保证人:杨某某,联系电话:1339213****)。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含光碟2张)。
3.穗埔检刑量建﹝2020﹞91号《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证据开示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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