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亚湾区检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龙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乡**楼**村郭寨,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该局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06日19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家里吃饭、喝酒,期间其喝了300毫升的江小白牌白酒后,于当晚20时许,其驾驶一辆号牌为粤L9****红色奔驰牌小车从大亚湾区**小区出来往大亚湾区**广场方向行驶,至大亚湾区**路**附近路段时被大亚湾区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鉴定,龙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99.4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雪平
检察官助理 黄诗颖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栋**单元**,联系方式1863850****。
2.案卷和卷宗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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