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二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011979********,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单元******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421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01时12分许,被告人龙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的蓝色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从成华区杉板桥路出发,经杉板桥匝道驶入二环高架快速路,至人南立交匝道驶离二环高架。当日01时52分许,其在紫荆路附近搭载证人黄某某等二人后,沿二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二环路南三段7号门前路段被临检挡获。经抽取血样检验,龙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06.8毫克/100毫升。被告人龙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本人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醉酒后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应从重处罚;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坦白,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川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08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其中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值班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