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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642号

被告人龙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8211989********,哈尼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3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龙某饮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昆明市**路**路**路**号门前路段时,被路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龙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96.57mg/100ml(乙醇/血)。被告人龙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一景

检察官助理:陈伟达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龙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88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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