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7********,汉族,高中文化,海南**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镇**村**组,现住海口市龙华区**路**厂宿舍**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凌晨00时40分许,被告人龙某某饮酒后驾驶琼A2****小型轿车载朋友陈某某从海口市龙华区贤濂路滨濂观光夜市的贤濂路上停车位离开,准备去国贸路的金凤凰KTV和朋友喝酒。龙某某驾车途经贤濂路、友谊路、海秀中路、世贸南路、金贸中路、金龙路、玉沙路,当驾车行驶至龙华区玉沙路椰海大酒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发现龙某某有酒驾嫌疑,当场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显示为16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龙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证实其血样中有酒精含量浓度为1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
4.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香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海口市龙华区**路**厂宿舍**栋**室,联系电话18089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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