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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4724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工作单位深圳市**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决定,于2019年7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1日01时56分许,被告人龙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L5****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大高速南行罗田收费站入口路段(高速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3.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婕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现场执法录像及照片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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