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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诉〔2021〕47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22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嘉鱼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嘉鱼县**,住嘉鱼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宁市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龙某某饮酒后驾驶鄂A*****小型轿车,行驶至嘉鱼县潘家湾镇潘家湾大道执法局门口路段时,被巡逻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龙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1.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3.被告人龙某某抽取血样的视听资料;4.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京望

2021224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嘉鱼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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