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龙某某,曾用名: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88********,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及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镇**村**组。2013年3月19日,因赌博被东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8年10月25日,因吸毒被东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03年6月25日,因抢劫罪被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8月4日,因盗窃、故意伤害罪被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2月12日,因故意伤害罪被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龙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湘M*****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东安县白牙市镇拳王酒家附近路段时,与停在路边的湘M*****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龙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08mg/100ml。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龙某某与被害人易某某就民事部分达成了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龙某某的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及抽血检测照片一组、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鉴定意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亚芳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507342****)。
2.案卷壹册,证据材料肆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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