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晚上6点30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和张某甲等五人在张某甲位于凤凰县**镇**岭的家中吃饭,期间,龙某某喝了一杯白酒及少许啤酒。次日凌晨01时左右,被告人龙某某驾驶自己车牌号为湘******轻便二轮摩托车从凤凰县沱江镇白羊岭往帝伯郡方向行驶。01时04分许,龙某某行车至沱江镇三王阁社区巨里冲路段时,撞到滕某甲停放在路边的湘******轻型厢式货车尾部,造成被告人龙某某受伤及两车局部受损。事故发生后,龙某某被送至凤凰县民族中医院救治,并被提取血样。
2020年2月28日,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被告人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8.4595mg/100ml。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龙某某在凤凰县民族中医院被凤凰县公安局民警查获。
2020年3月9日,经凤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龙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取保候审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滕某甲、张某甲、滕某乙、张某乙、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5. 其他证据: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暂扣车辆退还通知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达188.459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本人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谭政华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于凤凰县**镇**汽车站商品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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