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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龙某某,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7********,汉族,大专文化兰州市城关区**工作室员工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兰州市城关区****家属院**单元**2020年8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1时许,被告人龙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12***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路由东向西行至七里河黄河大桥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里河大队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200.9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华梅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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