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82********,侗族,初中文化,驾校教练,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乡**村**组,住**镇**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龙某某醉酒后驾驶贵H6****号小型轿车在千秋榜小区卫生院门口路段与杨某某驾驶的贵HU****号小型轿车会车时发生争执,后杨某某报警,民警经现场对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97mg/100ml,后抽血送检,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龙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53.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龙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世永
2021年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86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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