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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街道******,现住重庆市铜梁区**街道**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2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时间从2020年5月22日至6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7日晚,被告人龙某某在其重庆市铜梁区**小区家中吃饭饮酒后,于当晚21时许独自驾驶渝C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铜梁区**小区出发,行驶至铜梁区龙门西街阳光雅舍车库门口路段,龙某某因酒精上头,加之腰椎性疾病发作,遂将其驾驶的渝C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放倒在公路上,其本人在人行道上睡着。当日22时22分许,铜梁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接群众报警后到达现场,发现龙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并将其带至铜梁区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事发时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3.9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

2.证人秦某某、银某某、叶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

5.呼气酒精测试记录、血液提取记录。

6.法律文书、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龙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金虎

检察官助理:汤 俊

2020年6月4日

1.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重庆市铜梁区**街道******,联系电话:1531018****

2.案卷三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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