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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住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9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阳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01时25分许,被告人龙某某饮酒后驾驶粤Q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村委**村路段时,因自身操作不当与路边的房屋发生碰撞,造成龙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阳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龙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民警提取龙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送至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62.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另查明,被告人龙某某于2020年12月29日主动到阳春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龙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可以从重处罚;鉴于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又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鲁悦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龙某某现羁押于阳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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