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668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系外来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镇**村**组**号,现租住于山东省青州市**街道**楼**市场。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1日21时41分许,被告人龙某某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鲁******号二轮摩托车沿青州市杜鹃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万红大道交叉路口时,与在路北侧由西向东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同等责任。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龙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1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起登记表、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保森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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