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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88********,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现住**镇**村三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月15日由黄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龙某某到黄平县**镇看芦笙会,期间与朋友吃饭并喝酒。20时30分许,龙某某无驾驶证酒后驾驶贵H****3小型普通客车由黄平县**镇**村往**镇广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凯施线50公里*00米(小地名:**镇加油站路段)处时,被黄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2mg/100ml,民警即将龙某某带上警车接受调查,龙某某趁机从警车上逃脱,后因天黑其在逃跑中不慎掉进临时搭建的一个粪坑里而被民警抓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血液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抽取血液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阻碍执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坦白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光芬

                             检察官助理:张玉珍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8****7133;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碟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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