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83********,壮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马关县人,住马关县**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河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龙某某驾驶云******号轻型货车,沿槟榔路驶往高速路方向,当日22时30分许行驶至槟榔北路利丰酒店门口撞到正在转弯的侬某甲驾驶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侬某甲受伤及两车局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提取送检的被告人龙某某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242.73mg/100m]。经河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龙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侬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侬某甲的陈述;
3.证人侬某乙的证言;
4.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监控光盘一张;
7.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龙某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佳佳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马关县**镇**组其家中,联系方式:13887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