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011981********,壮族,云南省个旧市人,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个旧市**街镇**街**道沟二社,现住蒙自市**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1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龙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云******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蒙自市朝阳路淡水路口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龙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1.21mg/100ml。
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军军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3808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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