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岑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龙某某酒后驾驶粤S****7号小型轿车沿国道324线由罗定往岑溪方向行驶,0时22分许,行驶至岑某某归义镇思塘村村委路段时,越过对向车道,与陈某某驾驶对向行驶的粤S****D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龙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3.28mg/100ml;经认定,龙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关升
检察官助理:陈红妮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住岑某某**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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