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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9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址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镇**村**屯**号,现住柳州市柳北区**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7时许,被告人龙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B****3的哈弗牌小型客车,行驶至本市城中区高新三路路段时,在变更车道时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桂B****8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而后又撞上被害人廖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桂BD****1的宝骏牌小型轿车和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桂BD****1的宝骏牌小型轿车,造成四车损坏、被害人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龙某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公安人员处理该起交通事故时,怀疑被告人龙某某酒后驾驶,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遂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备检。经鉴定,被告人龙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1.99mg/100ml。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龙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已与三被害人达成被害人协议,并赔偿其全部损失(赔偿被害人谭某某人民币4644元,赔偿被害人廖某某人民币22448元,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5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何叶

检察官助理  敬慧

2020年9月22日

附:1.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一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清单一份随文移送

4.光碟一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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