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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525号

被告人龙某金,男, 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84********,彝族,云南省弥勒市,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上午,弥勒市**镇**村的村民龙某金叫了同村的村民马某祥来家中帮忙搬玉米去卖,后龙某金请马某祥、王某到**镇**村委会**村公路边一家羊肉店吃羊肉喝酒,从早上9点多到喝酒到12点多钟,三人又拿着羊肉和酒到附近龙某金舅舅黄某五家铺子内继续吃喝,直到下午2点多钟结束,后龙某金驾驶着牌号为云A*****的小型面包车拉着马某祥回家,把车开至**村自己家场院内,龙某金和马某祥就在车上睡觉,马某祥睡醒后盗走了龙某金卖玉米的1000余元现金,龙某金一直睡到晚上7点多钟,被电话声吵醒后才知道自己卖玉米的钱不见了,即开车找到马某祥,随后报警,又开车带处警民警到马某祥家时,被处警民警当场对龙某金进行酒精呼气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220毫克/100毫升,当晚22时处警民警带龙某华到**镇卫生院抽血备检,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龙某金血样定性定量检验结果为:送检的龙某金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94.43mg/100ml(乙醇/血)。

被告人龙某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金在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金积极配合公安侦查其他案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龙某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金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爱忠

  2020年9月25

附: 1、被告人龙某金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512*******;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共67页和光盘两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对马某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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