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72********,汉族,初中文化,昆明**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5日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00时许,被告人龙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途径二环快速,在昆明市***路**家乐福附近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龙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8.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到案之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拘役1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锟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电话15587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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