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居民身份证3603021972********,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街**巷**号**单元**室,现住**。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龙某某醉酒后驾驶赣******小型轿车沿涿州市范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自强街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涿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龙某某驾车被查获时血液乙醇含量为268.65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楠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江西省萍乡市**街**巷**号**单元**室,联系方式:1800799****。
2、全部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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