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31973********,汉族,高中毕业,原信阳**厂职工,户籍所在地信阳市平桥区,现住信阳市**区**街道办事处**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涉嫌危险驾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尤某某酒后驾驶豫SL****号轿车沿信阳市平桥区平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平西路与平安大道交叉口时,与刘某某驾驶的豫SM****号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财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测,被告人尤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09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被告人尤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血醇鉴定报告等;2、证人刘某某证言;3、被告人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雅 君
检察官助理:余瑞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尤某某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
4.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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