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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11977********,汉族,小学文化,铜仁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住贵州省铜仁市**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铜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龙某某与其朋友在贵州省铜仁市**附近的一家饭店吃饭,席间其饮了一瓶半啤酒。当晚22时许,龙某某驾驶牌照为贵**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其三名朋友从铜仁北收费站上高速往凤凰县行驶,当从凤凰收费站下高速后被正在执勤的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龙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文书、案件移送告知书、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户籍资料、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尿检报告、驾驶证复印件及查询件、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黄某某、樊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其他证据:到案经过、查获执法记录仪视频情况说明、血样采集执法记录仪视频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所述,建议对被告人龙某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涛

(院印)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住贵州省铜仁市**区**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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