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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8********,汉族,初级中学教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住湖南省沅江市**镇**渔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龙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湖南省S313由西往东行驶至S313线沅江市南大膳镇**村“**”米厂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文某某驾驶的一台无牌蓝色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龙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鉴定,龙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2.60mg/100ml。

被告人龙某某于2020年11月3日书面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沅江市公安局发破案报告及相关书证;

2.证人文某某证言

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龙某某处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利清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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