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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公诉刑诉〔2019〕2862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111974********,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村**组**号,现住贵阳市花溪区**村**组**号。因犯贪污罪,2019年1月30日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交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白某某,贵州双木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19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晚,被告人龙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I****1的小型普通客车由花溪沿贵罗线往桐木岭方向行驶,2019年9月1日21时54分,行驶至贵罗线8公里200米处,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燕林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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