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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乡,住武都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龙某某酒后驾驶甘KP****号“圣火神”牌二轮摩托车由武都区两水镇后村高速出口附近往后坝村方向行驶,途经两水镇派出所时将行人杨某某刮伤,造成其本人与被害人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晚23时许,公安民警在武都区第一人民医院对龙某某血样依法进行提取,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龙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6mg/100ml。经武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龙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本次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2020年3月17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强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丽宁

2020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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