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刑诉〔2017〕480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5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幢**房。2017年2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31日晚上10时某某,被告人龙某某醉酒后驾驶粤TZU****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我市西区中山一路人民桥脚时被执勤公安人员查获。经公安人员抽取血样并送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龙某某驾驶车辆时静脉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为130.7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实,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龙某某有坦白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二О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扣押的粤TZU****号小型普通客车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