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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危险驾驶)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高检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021949********,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报社总编辑,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街**号**,现住成都市武侯区**路**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0时14分许,被告人龙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从成都市武侯区濯锦路长城·半岛城邦小区出发,由北向南逆向驶入金融城下穿隧道,0时37分许逆行至成都市高新区科华南路主道绕城至三环距金融城下穿隧道入口1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63毫克/100毫升,经鉴定血液乙醇浓度为210.2毫克/100毫升。龙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畏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79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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