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31974********,汉族,大学文化,原**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一级警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现住蒙自市**小区**室。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6月30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日由开远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开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一案由红河州开远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于2020年9月1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9月16日报请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红河州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8日将该案指定我院办理。龙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由蒙自市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蒙自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1日就该案报请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红河州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7日将该案指定我院办理。2020年9月22日我院将上述两案合并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9月13日、9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第一次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同年11月13日侦查部门第一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11年至2013年期间,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的段某某等人在**市公安局**派出所辖区内开设牌机室赌场,为寻求公安机关庇护,段某某等人从牌机室赌场的营利中陆续送给时任**市公安局副局长、政委郭某某(另案处理)现金人民币,郭某某又将其中的受贿款340000元人民币现金分多次送给时任**市公安局**派出所所长的被告人龙某某。龙某某在收受郭某某送给的现金后,利用其职务便利,在明知段某某、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开设牌机室赌场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的情况下,仍然长期以行政案件的方式进行办理,降格处理,为其实施黑社会性质犯罪、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充当保护伞。
(二)徇私枉法罪
被告人龙某某在2014年至2015年担任**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所长期间,在查处其辖区内开设赌场牌机室的段建云、蔡国锦等人过程中,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涉嫌犯罪的段建云、蔡国锦等人故意包庇不使他人受追诉,为段建云等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犯罪、开设赌场等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充当保护伞,严重破坏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3月14日,蒙自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在段建云、蔡国锦等人开设于蒙自市红都豪情牌机室赌场内,查获30余人利用扑克牌进行赌博活动。后时任蒙自市公安局政委的郭建打电话向龙海打招呼说情,在龙海获知查获情况后,授意办案人员对该案从轻处理。后该案按照龙海的要求,仅对查获的其中19人做了询问笔录。
2.2015年11月25日,蒙自市公安局西城派出所在段建云等人开设于蒙自市三义二社3排9号二楼的牌机室内,查获牌机24台、涉赌人员6人、扣押赌资53700元人民币。后时任个旧市公安局局长的郭建向龙海打招呼说情,龙海在获知情况后,授意办案人员对该案从轻处理。后该案按照龙海的要求,仅对查获的涉赌人员处以行政罚款500元、收缴赌资53700元人民币以及追缴违法所得237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发后,龙海于2020年3月2日主动到蒙自市公安局纪检组交代自己涉嫌的违纪违法问题,后于同年3月3日在蒙自市公安局纪检组人员的陪同下主动到蒙自市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2020年6月29日,在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的电话通知下,蒙自市公安局纪检组人员陪同龙海到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接受讯问,龙海如实供述了其涉嫌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实。
期间,龙海主动退交违法所得共计344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龙海的任职文件、公务员登记表、起诉书、起诉意见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郭建、段建云等多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龙海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海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九条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海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海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龙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龙海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龙海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戌
(院印)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龙海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六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散装材料一份、换押证一份、光碟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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