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Z544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彝族,贵州省黔西县人,身份证号5224231992********,初中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原系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兴关路派出所巡防队员(辅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组,现住贵阳市南明区**园**栋**号房。2019年7月13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5日被南明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龙某某采取逮捕强制措施,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于当日执行,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本案由贵阳市南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龙某某在担任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兴关路派出所巡防队员(辅警)期间,利用受委托从事辖区治安巡逻防控及接、出警的职务便利,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饶某某在兴关路派出所辖区发放黄色招嫖小卡片招嫖的违法行为提供帮助,为饶某某打听案情,并先后收受饶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4.7万元人民币,用于个人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详细信息、《到案情况说明》、《关于龙星宇涉嫌违法犯罪侦办情况的说明》、《证明》、巡防队员录用审批登记表、招聘合同制巡防队员报名表、应聘巡防队员政治审查表、劳动合同、巡防队员花名册、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饶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证人杨某某对被告人龙某某进行辨认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利用其受聘担任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兴关路派出所巡防队员(辅警),受委托从事治安巡逻防控及接、出警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法利益,并先后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4.7万元人民币,用于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涟 刘信芳
检察官助理 郭进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2.南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卷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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