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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合同诈骗案)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1953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原盘县)******组,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被告人龙某某以经营土豆为由,骗取王某某参与投资5万元进行土豆配送业务,龙某某没有实际经营而将王某某交的投资款挥霍拒不退还。

2、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龙某某以要在兴义成立蔬菜配送有限公司进行蔬菜配送业务为由,骗取张某某共同出资成立公司,张某某陆续出资197300元给龙某某,龙某某没有实际经营而将张某某交的投资款挥霍拒不退还。

3、2019年3月以来, 被告人龙某某以要在兴义成立蔬菜配送有限公司进行蔬菜配送业务为由,骗取王某某信任后,王某某介绍龙某某与李某甲签订了三份配送合同,骗取了李某甲9万元的保证金,李某甲交了9万元给王某某转给龙某某。

4、2019年3月, 被告人龙某某以要在兴义成立蔬菜配送有限公司进行蔬菜配送业务为由,骗取王某某信任后,王某某介绍龙某某与车某甲签订了三份配送合同,车某甲交了7万元给王某某转给龙某某。

5、2019年3月,被告人龙某某以要在兴义成立蔬菜配送有限公司进行蔬菜配送业务为由,骗取王某某信任后,王某某介绍谢某某与龙某某签订了一份配送猪肉的合同,谢某某交了2万元保证金给王某某转给龙某某。

6、2019年3月, 被告人龙某某以要在兴义成立蔬菜配送有限公司进行蔬菜配送业务为由,骗取王某某信任后,王某某介绍吕某某和龙某某签订了一份蔬菜供货合同,吕某某交了3万元保证金给王某某转给龙某某。

7、2019年3月, 被告人龙某某以要在兴义成立蔬菜配送有限公司进行蔬菜配送业务为由,骗取王某某信任后,王某某介绍李某乙与龙某某签订了一份蔬菜配送合同,李某乙交了2万元保证金给王某某转给龙某某。

8、2019年3月, 被告人龙某某以要在兴义成立蔬菜配送有限公司进行蔬菜配送业务为由,骗取王某某信任后,王某某介绍章某某与龙某某签订了一份蔬菜配送合同, 章某某交了1万元保证金给王某某转给龙某某。

9、2019年4月, 被告人龙某某以要在兴义成立蔬菜配送有限公司进行蔬菜配送业务为由,骗取王某某信任后,王某某介绍车某乙与龙某某签订了一份蔬菜配送合同, 车某乙交了3万元保证金给王某某转给龙某某。

10、2019年4月, 被告人龙某某以要在兴义成立蔬菜配送有限公司进行蔬菜配送业务为由,骗取王某某信任后,王某某介绍车某丙与龙某某签订了二份蔬菜配送合同, 车某丙交了12万元保证金给王某某转给龙某某。

11、2019年3月, 被告人龙某某以要在兴义成立蔬菜配送有限公司进行蔬菜配送业务为由,骗取王某某信任后,王某某介绍蒋某某与龙某某签订了蔬菜配送合同, 蒋某某交了2万元保证金给王某某转给龙某某。

12、2019年3月, 被告人龙某某以要在兴义成立蔬菜配送有限公司进行蔬菜配送业务为由,骗取王某某信任后,王某某介绍李某丙与龙某某签订了一份蔬菜配送合同, 李某丙交了2万元保证金给王某某转给龙某某。

王某某收到受害人交的保证金共计43万元,王某某将受害人交的43万保证金其中17万元转给龙某某,王某某实际收到26万元,其中用在兴义市蔬菜配送公司装修、房租、家具上共计17万元,退还被害人9万元,王某某自己借款19万元退还给受害人。另查明,龙某某将诈骗所得资金101100元购买了一辆轿车无偿赠送给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合作经营形式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67.7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某某坦白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宽从轻处理。建议对龙某某在10年至13年有期徒刑量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陇雅寒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件37张。

3.涉案轿车及行车证随案移送,暂存于盘州市公安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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