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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合同诈骗案)_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互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3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县,住**省**县**村2组45号,农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互助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1日被互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互助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互助县公安局逮捕。被告人现羁押于互助县看守所。

本案由互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份,被告人龙某某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县**项目部务工期间,以自己在**有房子,可以低于市场价卖给齐某某为诱饵,于20**年**月**日和齐某某签订虚假的《房屋认(定)购协议》后,共计骗取齐某某购房款3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3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书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玉金

(院印)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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