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砚检一部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21968********,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住**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失火罪,经砚山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砚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龙某某同意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 日下午,被告人龙某某在砚山县维摩乡阿伍村委会大寨组"祭羊坡"自家土地里烧杂草,由于天干风大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致使砚山县维摩乡保可者村民委支迷组“祭羊坡”部份林木被烧毁。经砚山县森林公安局聘请云南文山文林司法鉴定中心,对火灾现场过火有林地面积及地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过火林地面积为55.56亩。其中:未达到林地标准的25.04亩,有林地面积2.03公顷(30.52亩)。被告人龙某某的行为已涉嫌失火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03公顷,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加权
2020年8月12日(院印)
附:
1.被告人龙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待处,联系电话:1512678****。
2.案卷材料2册,打火机1个。
3.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目录1份,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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