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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失火案)_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晃检林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龙某某,曾用名龙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719********,侗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2019年9月20日经新晃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新晃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龙某某来到新晃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小地名“**”的承包地中,将割好的杂草归堆到地中间,准备焚烧后种植玉米。杂草归堆好后,被告人龙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杂草点燃,在杂草焚烧过程中,因疏于防范,火势向山林中蔓延,引发山林火灾,经群众和政府工作人员合力扑救,此次火灾于同日18时许被扑灭。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3.9公顷,损失林木蓄积303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龙某某在明知他人已经打电话报警的情况下,一直留着原地救火,并等待侦查人员前来调查,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被扣押打火机照片;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林业案件技术调查报告等书证;

3.证人杨某甲、帅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姚某某、江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的陈述;

5.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森林用火规定,在劳作时因疏于防火安全引发山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3.9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失火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被告人龙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龙某某以失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世范

2020114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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