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874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89********,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住娄底市娄星区**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娄底市娄星区金谷市场喝完酒吃完夜宵后,乘坐蔡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要蔡某某将其送至娄底市娄星区**小区。将龙某某送至目的地后,龙某某不付支付车费也不下车,蔡某某遂打电话报警。娄底市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指派娄底快警李某某、肖某某车组出警。凌晨4时8分许李某某、肖某某着警服驾驶闪着警灯的警车到达现场,肖某某向蔡某某询问报警情况后,到龙某某所坐副驾驶位置的窗户边,向龙某某表明了身份,并问龙某某为何不付车费。龙某某对肖某某进行辱骂,李某某、肖某某打开车门准备将龙某某带离现场,龙某某用脚踹了肖某某大腿一脚。在被李某某、肖某某拉下车后,龙某某对着李某某左脸部位打了一拳,随即被制服。
被告人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蔡某某、肖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提取笔录;5.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龙某某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扬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680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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