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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攸县**镇**村**组**号,住址**。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15时许,***镇政府联合***镇派出所、城管工作人员在**镇**村**组**路恢复通车事宜,并对施工现场设置警戒线。因恢复通车需将当地村民自行修建、横穿铁路的道路拆除,当地一部分村民便到现场阻拦施工。被告人龙某某强行闯入警戒线内阻拦施工,政府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多次劝离龙某某无效,双方发生争执后产生肢体冲突,民警即决定带离龙某某,龙某某强烈反抗,在反抗的过程中将皇图岭派出所辅警张某某右手食指与中指指蹼处咬伤。经鉴定,张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2020年5月14日,龙某某赔偿了2750元给张某某,张某某对龙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处警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周某某、邓某某、洪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伤情鉴定意见;5.现场监控视频;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碍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龙某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龙某某赔偿了张某某,并取得了张某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志明

检察官助理:夏慧妮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_;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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