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龙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印检公诉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78********,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印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印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龙某甲与石某甲、石某乙、龙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得知龙某丙(另案处理)因无证驾驶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后,相继赶到松桃苗族自治县***乡**路口现场。石某甲向民警说情被拒绝后,指使被告人龙某甲与石某乙、龙某乙等人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将龙某丙从警车里拖出并逃离现场。

被告人龙某甲于2019年11月10日主动到印江自治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指定管辖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刑拘体检表、任职文件、聘用合同、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甲、石某丙、石某乙、龙某丙、龙某丁、龙某乙、龙某戊、龙某己、石某丁、唐某某、张某某、龙某庚、龙某辛、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龙某甲现羁押于印江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