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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妨害公务案)_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龙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镇**村**组,现住富顺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富顺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0时许,富顺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高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富顺县**街道**街依法对烟花爆竹市场进行检查,发现**街**号杨某某无证经营烟花爆竹,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并对其依法查处,杨某某拒不配合执法,并采用强行关门、推搡工作人员的方法阻碍执法,杨某某女儿被告人龙某某从厨房出来,看见戴着工作证的执法人员高某某等人在阻止其母亲关门面卷帘门,期间杨某某将高某某拉拽摔倒在地,被告人龙某某上前用拳头对高某某身上实施殴打,后被在场人员劝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口信息、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收缴清单、情况说明、执法证复印件、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

有高某某、郑某某、李某某等九人的证言材料;

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富顺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真洪

检察官助理:陈凌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7853****;

2.随案移送卷宗1册、光盘1张、起诉书1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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