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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某某,女,199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71996********,彝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在东莞市**某某酒吧工作,现住东莞市**********(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6日9时许,被告人龙某某位于东莞市某某镇某某路某某巷某某号某某房的住所,发出狗叫噪音,引起附近群众报案求助。东莞市某某镇某某派出所民警周某某收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到场了解情况。龙某某明知民警现场执行公务,拒不配合,拒绝出示身份证,并躲进卧室,将门反锁,使现场执法民警无法了解事发经过及其个人基本信息。民警周某某经三次警告,进入其卧室。龙某某从卧床站起来,使用手机砸民警周某某头部(经法医鉴定,周某某的损伤已达轻微伤标准),后龙某某被民警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书,手机,到案经过等书证,执法视频,证人安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20年1月8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随案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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