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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龙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7********,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墟乡**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6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7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释放;经祁东县公安局复议、复核,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涉嫌妨害公务罪,但不符合逮捕条件,2020年10月19日被祁东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3时许,祁东县公安局蒋家桥派出所民警接110指令,到辖区上屋农庄出警,在处警现场,民警陈某(着公安制式服装)向被告人龙某甲等人亮明身份,龙某甲、匡某某(已行政处罚)、曾某某(已行政处罚)等人仍旧推搡民警陈某、黄某某(未着公安制式服装),并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同时,被告人龙某甲在身后用手猛击民警黄某某脑袋一下,被发现后随即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匡某某、曾某某、陈某某、周某某、谭某某、雷某某、龙某乙、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延萍

检察官助理:易重财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各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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