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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妨害公务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69********,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8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5退回补充侦查,黄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0时13分,黄平县公安局**派出所接到石某某报警称在**镇**村**组有人哄抢两笼贫困户鸡苗,该所所长吕某某和协警简某某立即到现场后调查获悉系该村杨某甲和杨某乙所为。当日11时许,吕某某、简某某驾驶警车到该村**组被告人龙某某家院坝,规劝被告人龙某某之妻杨某甲归还鸡苗,杨某甲蛮不讲理,拒不退还,吕某某和简某某逐将杨某甲控制到警车欲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10分钟后,被告人龙某某回到家,得知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后威胁说:你们把我老婆吓倒起了,我要你上不到坎。为了阻碍民警执行公务,龙某某强行打开车门坐到警车的副驾驶室位置,拒不下车,并在车上威胁、辱骂民警,不让警车驶离院坝。吕某某即电话请求**镇党委、政府和县公安局增派警力前来处理。当镇领导到场劝解后,龙某某才到警车后排与杨某甲坐在一起,但仍坚持坐警车去派出所。***周某某坐到副驾驶室后,吕球把车开到村主任丁某某家旁边公路处,再次叫龙某某下车,龙某某仍拒不下车。在**派出所、**派出所的民警赶到后,由两名协警继续控制杨某甲并监视龙某某,吕某某带领其他民警到杨某乙家追回鸡苗。13时许,当民警带杨某乙回到警车停放处时,为了防止龙某某在车上实施危险行为,保证行车安全,顺利执行公务,吕某某站在**派出所警车后门口处再次叫龙某某下车坐到**派出所的警车,龙某某拒不换车乘坐,并用脚乱踢吕某某的身上 ,把吕某某的阴部踢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疾病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安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示、照片;6、视听资料:光碟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治国

2020年3月25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黄平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10份、光碟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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