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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此致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龙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03195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街道**路**号**号,现住北京市房山区**村**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8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区**村**层**室内,被告人龙某某因在**小区内堆放杂物问题与小区物业人员发生纠纷,向阳路派出所民警翟某某、辅警李某某到场处置过程中欲对龙某某依法进行传唤,后龙某某抓挠、啃咬民警、辅警手部,造成民警翟某某右腕部软组织挫伤伴皮擦伤、右手环指皮裂伤等,造成辅警李某某右腕部软组织挫伤伴皮擦伤。经鉴定,民警翟某某、辅警李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被告人龙某某于2020年4月24日8时52分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民警察证复印件、情况说明,诊断证明书复印件、病历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崔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翟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通录像;8.其他证据材料:接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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