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龙某某妨害公务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411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3********,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市,住**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5月3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15时许,涟源市公安局石马山派出所接到**镇**村村民廖某某的报警电话,称其被人殴打,石马山派出所民警舒某某和协警梁某某、肖某某立即赶到现场处置。民警在查看了廖某某的伤情后,廖某某现场指认是郭某某和被告人龙某某打的,民警舒某某与两名协警随即到龙某某家中依法口头传唤龙某某,但龙某某情绪激动并拒绝接受传唤。民警舒某某打电话向派出所值班领导口头汇报情况并经领导批准后,依法强制传唤龙某某,但遭到龙某某激烈对抗,在传唤过程中龙某某将梁某某的手背和肖某某的手臂咬伤。后民警控制住龙某某,并将其扭送到涟源市公安局执法办案区交该局治安大队处理。经鉴定,梁某某、肖某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接报案登记表、伤情照片等书证;2.视频资料;3.鉴定意见;4.证人郭某某、刘某某、龙某乙、廖某某等人的证言;5. 被害人梁某某、肖某某等人的陈述;6.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周中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