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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0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户籍所在地宜昌市伍家岗区**路**号,住宜昌市西陵区**路**号**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4日被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2011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2年3月9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2年3月16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兴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兴山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5月29日被兴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和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3月6日至3月20日、5月21日至6月4日、7月29日至8月12日);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3月20日至4月20日、5月28日至6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11月,被告人龙某某多次容留华某某、冯某某等吸毒人员在龙某某位于宜昌市西陵区**民宿房间和宜昌市西陵区西陵区**路**号**栋**单元**室住宅内,以烫吸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初,龙某某容留冯某某在龙某某位于**小区住宅内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2019年11月18日,龙某某容留华某某在龙某某位于**民宿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2019年11月19日,龙某某容留冯某某在龙某某位于**民宿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2019年11月20日,龙某某容留华某某在龙某某位于**民宿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

2019年11月21日,龙某某容留华某某、冯某某在龙某某位于**民宿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甲基苯丙胺。经现场检测,三人尿液对甲基苯丙胺均呈阳性反应。

二、贩卖毒品罪

2019年期间,被告人龙某某多次向华某某、冯某某、张某某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共计人民币(下同)282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1日,龙某某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15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克甲基苯丙胺,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1000。

2、2019年11月17日,龙某某在**民宿房间内向吸毒人员华某某贩卖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1小袋甲基苯丙胺,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150。

3、2019年11月18日,龙某某在**小区住宅内向吸毒人员华某某贩卖1克甲基苯丙胺,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400。

4、2019年11 月19 日,龙某某在**小区住宅内向吸毒人员华某某贩卖1克甲基苯丙胺,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400。

5、2019年11 月20日,龙某某在**民宿房间内向吸毒人员华某某贩卖少量甲基苯丙胺,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200。

6、2019年11月21日,龙某某在**民宿房间内向吸毒人员华某某贩卖6克甲基苯丙胺,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670,余1730元未付清。当日,民警在**大厦电梯内抓获购毒离开的华某某,查获其随身携带的1袋白色晶体共6克。后民警在民宿房间内抓获被告人龙某某,查获其随身携带的3袋红色药片共1.52克、2袋白色晶体共18.94克。经鉴定,从龙某某处搜缴的红色药片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从龙某某和华某某处搜缴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华某某、冯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兴山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手机检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5.毒品称重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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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宜昌市西陵区**小区,联系电话1507177****、13487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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